认清农业设施用地的性质,依法抵制滥用职权的行为,维护公正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1137 次浏览 | 分享到:
段福惠律师专业拆迁维权十五年,专注于企业搬迁征收,宅基地上房屋腾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诉讼案件.以多年办案经验创立了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立足首都,服务全国范围内的拆迁案件,提高补偿标准,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近年,因项目建设的需要,在土地征收及拆迁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养殖场、种植场等农业设施被作为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而且官方有冠冕堂皇的理由“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这个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认清设施用地的性质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所以,设施用地的根本特点是仍然进行农业生产,并未改变土地的性质,只是因生产的需要,可以进行相应的配套建设。设施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的范围。

二、设施用地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据此,因为设施用地的性质属于农业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不属于规划许可的范围,位于设施农用地上的建筑依法本就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政策

国土部门与农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规范文件,包括《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已失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失效)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的相关规定,设施农用地项目应该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综上,所有打着“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的行政处罚幌子,对设施用地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其目的是为拆迁开路,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