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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9日2:30本所段福惠律师代理的芦女士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审案件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因汉阳区龟北二期旧城改建项目建设,汉阳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作出阳政征决字【2018】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汉阳区龟北二期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由于汉阳区人民政府未与原告协商,原告与汉阳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汉阳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作出82号征补决定。原告认为汉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82号征补决定严重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82号征补决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第282号复议决定,维持了82号征补决定。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