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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制度与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制度是不同的。以房屋被强制拆除为例,具体分析行政诉讼中的“六个月”、“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这几个概念如何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较真的读者不要争议法律规定的细节部分,因为本文是基于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做的分析,可以延伸到类似的行政行为,但不可以无限制地扩大范围,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律师解读】
如果单独读法条,确实让普通百姓很难弄明白什么情况下适用“六个月”,什么情况下适用“一年”。
(一)“六个月”
具体到强制拆除房屋案例,如果房屋被拆除时,拆除部门告知了当事人“如果不服拆除行为,请六个月内到法院起诉”,这时候,起诉期限适用“六个月”的规定。在实践中,拆除部门会提前送达一个《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在决定书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服拆除行为,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年”
而大多被强拆的当事人并没有收到任何拆除通知,据此推断出当事人并不知道起诉期限,但由于有了“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所以,这种情况解读为:被强制拆除后一年内起诉均不超期。
(三)“一年”的起始日期怎么算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超过一年后就是超过了起诉期限。
根据目前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知道了拆除房屋的时间,(2)知道是谁拆除了房屋。必须是知道了这两个内容后才能开始计算“一年”的时间。
实践中,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好多案件的当事人并不知道是谁拆除了房屋,后来通过警方调查、信息公开等方式才确认了拆除行为的实施人。此时,应当从明确知道了拆除行为的实施人开始计算“一年”的期限。
此规定对当事人是公平的,试想,如果仅仅知道房屋被拆除了,而不知道是谁实施了拆除行为,怎么到法院起诉?法院要求的是证据,起诉期限也需要证据去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