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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0日9:00,本所段福惠律师、赵海峰律师代理的彭某某与郑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
彭某某在1998年 10 月24日从郑某某处购买涉案农村房屋一套,并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而彭某某在2010年10月25日把此房屋卖给了彭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后续彭某把户口迁到此处房屋。因彭某某非本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彭某某与郑某某之间《契约》在 2018年6月15日被判无效,而彭某某与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签订于 2010年10月25日,在《协议书》签订时彭某某有权处分涉案财产。彭某某在房屋买卖《契约》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之前,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本村村民彭某,在转让行为发生后,上述法律规定的禁止之情形已经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