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老年人,降低受骗风险,有必要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3 | 773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部分老年人因年龄原因,意识不够清醒或者阶段性的不清醒,如果已经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大额交易、遗嘱、遗赠等行为需要经过监护人的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经过监护人同意,处分行为无效。这样,一旦出现前文所述的争议,只要能寻找到相关人员,均能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权益。

新闻里多次看到,老人拿自己辛苦积蓄的数万元买了功效不详的保健品;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屋通过遗赠的形式赠送给保姆。事情发生后,有的老人发现受骗,然而维权困难;有的老人已经去世,子女无法确认赠予是否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还是被骗,因此而产生了基于老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

由于部分老年人因年龄原因,意识不够清醒或者阶段性的不清醒,如果已经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大额交易、遗嘱、遗赠等行为需要经过监护人的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经过监护人同意,处分行为无效。这样,一旦出现前文所述的争议,只要能寻找到相关人员,均能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权益。

当然,此认定应尊重事实,不可变相的剥夺老年人的权利,即使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应当严格坚守法律及道德的要求。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