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腾退成功维权案件解析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1244 次浏览 | 分享到:
段福惠律师专业拆迁维权十五年,专注于企业搬迁征收,宅基地上房屋腾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诉讼案件.以多年办案经验创立了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立足首都,服务全国范围内的拆迁案件,提高补偿标准,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本案导读】

本案是集体土地房屋腾退案件,如果直接起诉集体土地房屋腾退,很难立案,法院往往以属于村民自治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而不予立案。针对集体土地房屋腾退案件,如何寻求司法救济?其实这种集体土地房屋腾退项目严格来讲是不合法的,针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北京市人民政府124号令,也就是《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应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而本次集体土地房屋腾退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收回集体土地。这显然是不合法的。腾退办在未与委托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强行拆除了委托人的房屋,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更是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被腾退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法律运用技术问题。就本案来讲,起诉公安局就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也正是这个案子,作为一个桥梁,通过沟通达成了最终的补偿协议。

【案情回顾】

委托人的房屋位于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村,在集体土地房屋腾退过程中未与踩河新村村委会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在2019年10月9日,委托人的房屋被非法拆除,房屋毁损,屋内财物不知所踪,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得知房屋被强拆,委托人第一时间就拨打110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后,并未出具受案回执,之后也未进行下一步的侦破工作。委托人数次找派出所沟通,派出所一再推脱,并称:“这很明显啊,就是拆迁办拆的,你们去找拆迁办吧”。委托人的房屋被强拆之前,并未接到任何的书面或口头通知。强拆以后也去村委会和拆迁办找过几次,均不承认是自己拆的。光天化日之下,明明自家的房屋被非法强拆了,但又没有任何单位承认。

【办案掠影】

段福惠律师接受委托后,一纸诉状把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不作为违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安局未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未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存在不作为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本案涉及集体土地房屋腾退中房屋被强拆,如果认为房屋价值难以确定,被告应当先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损毁房屋进行估价,但被告并未履行上述程序,构成程序违法。

2、公安局的受案程序违法,且未向委托人出具受案回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公安机关应当当场进行受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回执,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对于复杂的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但是在本案中,房屋被强拆近20天才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而且还未交给报案人,在报案人数次要求受案回执的情况下,仍然不予出示,被告的执法程序明显违法。

3、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一份证据(《工作说明》):“经对案发现场周边进行走访取证,未发现可疑人员”,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有违常理,该份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履行其法定职责。委托人家房屋位于集体土地房屋腾退范围之内,被拆除一定需要动用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进行施工,而且案发区域与主干道相邻,只需要调取案发时段的附近道路的监控录像视频,就可以据此查明强拆实施人的去向和身份,但是被告却声称“未发现可疑人员”,这显然证明了被告未尽职尽责进行调查,构成不作为,应确认违法。

4、公安局处理本案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该案的办理期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算不超过三十日,本案已经远远超出了30日,但是被告并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办结该案,属于未依法履职,应当确认违法。

庭审中,段福惠律师针对被告的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质证和辩驳,以说服合议庭法官,被告意识到他们存在的问题。庭后数次组织委托人与集体土地房屋腾退相关的开发公司、村委会和拆迁公司等单位进行协商,通过几次协商,最终达成了集体土地房屋腾退安置补偿协议,获得了满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