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不是法外之地,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10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段福惠律师专业拆迁维权十五年,专注于企业搬迁征收,宅基地上房屋腾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诉讼案件.以多年办案经验创立了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立足首都,服务全国范围内的拆迁案件,提高补偿标准,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拆迁户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方逾期交房,迟迟不给拆迁户办理房产证的情形时有发生,使得拆迁户无法按时收房或无法正常行使房屋所有权。安置房的建筑质量差,危及到居住安全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当拆迁户找拆迁方理论时,拆迁方往往辩称安置房并非商品房,不适用商品房的有关法律规定。那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呢?段福惠律师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何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迁的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周转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协议双方应全面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方与拆迁户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如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的比较全面明确,守约方直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即可。而现实中,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往往是拆迁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合同,往往内容约定不完整不具体,对拆迁户的保护不利。

拆迁方所称的拆迁安置房并非商品房,不适用商品房的规定,果真如此吗?

《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据此可知,拆迁安置房也应该符合建筑规范,符合建筑法的规定,安置房不是法外之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判定违约责任?

段福惠律师在接待客户咨询时见过不少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连基础的逾期交房和延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都未约定,在此情况下,拆迁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近相类似的规定。据此,拆迁安置房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14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拆迁方交房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方可交付。

拆迁方交房时应该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其实拆迁安置房与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是统一的。如果拆迁方不符合上述交房条件,拆迁户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其承担延期交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