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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工作中村委会作为拆迁人没有得到法律授权
村委会参与征收拆迁相关工作主要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在特定情形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针对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土地管理法》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力授权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村委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了村民会议而非村民委员会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且此处特别明确的规定了是村民会议可以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而非收回方案。
只是规定了土地或者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没有授权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拆除土地上的房屋。
村委会参与征收拆迁基本以两种身份参与:
(1)村委会协助上级政府执行相关工作,此时上级政府为拆迁人。
(2)村委会主导拆迁工作,此时村委会为拆迁人。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推进,征收拆迁的热点地区逐步转移到城市郊区或者农村。由于针对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再加上村委会的过多参与,导致征收拆迁比较混乱。当遇到宅基地及住房被拆迁征收时,一定要用专业的眼光看待。
虽然从国家法律、法规层面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规定不健全,但目前大多省(市)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出台了地方法规或规章,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简称124号令),已经对相关程序做了详细规定。正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健全,控制了拆迁方的手脚,才挖空心思将村委会推向了历史舞台。
结合以上分析,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乡(镇)政府申请行政查处,如果对乡(镇)政府的查处不满,可以向县(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村委会的侵权行为亦可以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