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拆迁律师助北京市房山区企业拆迁获得六千万补偿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869 次浏览 | 分享到:
街道办事处要求张总在9月8日前自行拆除。如不自行拆除,拆迁人员并扬言要强拆。9月10日,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了张总的企业用房。经人介绍,张总找到了专业拆迁律师段福惠律师,签订了企业拆迁委托合同

案情介绍

张总的厂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街道办事处徐庄村西,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仓储用地,使用期限到2051年6月19日。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此建造了1700多平方米的房屋,用于经营,有营业执照。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属于典型的企业拆迁。

拱辰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9月6日作出了《告知书》,要求张总在9月8日前自行拆除。如不自行拆除,拆迁人员并扬言要强拆。9月10日,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了张总的企业用房。经人介绍,张总找到了专业拆迁律师段福惠律师,签订了企业拆迁委托合同。

律师办案进程

第一步:调查取证

一、调取了良乡高教园区教育用地B-0018/B-0020地块所对应的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案和拆迁计划、拆迁安置补偿资金证明等重要资料。

二、调取了京建房拆许字[2010]第4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延期许可批复。

第二步:起诉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行为违法

区建委提交的几个关键证据均不能支持作出拆迁许可合法,用地批准文件不合法。被告依据用地预审意见作出拆迁许可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规划条件也不是申请拆迁许可的有效规划文件。资金证明不足额,不到一个亿,低于立项批复文件中注明的本项目总投资2.337亿多,显然不足额。拆迁实施方案不合法。拆迁实施方案中,制定的区位补偿价每平方米1500元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停业损失补偿每平方米300元也低于北京市拆迁补助费标准的规定。安置房源也不明确。被告未组织听证,作出涉案拆迁许可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作出了(2017)京0111行初42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了拆迁延期许可行为违法。有力打击了拆迁方的嚣张气焰,为以后的谈判奠定了基础。

第三步:起诉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街道办答辩状中竟然辩称拆除行为是经过原告同意的。这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张总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原被告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张总不同意被告拆除房屋。被告的行为是属于滥用行政职权,介入拆迁的行为。从被告作出的《告知书》中,也能证明被告强拆张总的房屋属于强制拆除,张总事先并未同意拆除。《告知书》中称:“现在因你公司影响到北京中医药大学建设,严重阻碍了疏解北京非首都核心功能工作,现要求你公司在2017年9月8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由属地政府协助你完成拆除工作。”由此看出,张总并不同意拆除房屋,所谓的协助拆迁,实际是强制拆除,在张总不同意拆除,未主动拆除的情况下,何来的被告协助?一般来讲,房屋拆除以后,就很被动了,张总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同意被告拆除?

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京0111行初3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了街道办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街道办未上诉。

第四步:申请街道办赔偿

接到张总的申请后,街道办找其进行了商谈,比之前的补偿有所提高,但是最终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最终街道办未给与答复。

第五步:再次起诉街道办,请求国家赔偿,经调解获得6000万补偿

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张总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张总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张总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张总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张总提交的物品光盘、物品损失清单,可以判断涉案房屋内所有的物品以及院子里的树木等与其实际经营建筑工程的情形相符,在张总已经初步证明存在损失的情况下,赔偿请求应该得到支持。法院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结合张总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等,按照有利于张总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张总的财产损失依法赔偿。

庭审后,庭长做了协商,在圆桌会议上谈妥了补偿,最终法院作出了(2018)京0111行赔初17号《行政调解书》,获得六千万的补偿。

律师建议

其实本案,提起的法律程序还有几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向监察委投诉等,因为案件涉及的标的比较大,协商难度也大,不是一个两个程序就能解决的。对于这种案件要多管齐下,揭露项目的违法之处,抓住这些违法点“咬定青山不放松”,提起法律程序,转化成对己有利的武器,进而争取谈判的有利地位,获得合法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