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自治腾退”“帮拆”问题的权威观点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9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段福惠律师专业拆迁维权十五年,专注于企业搬迁征收,宅基地上房屋腾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诉讼案件.以多年办案经验创立了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立足首都,服务全国范围内的拆迁案件,提高补偿标准,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近日,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北京市的农村村民咨询“村民宅基地及房屋的自治腾退”,甚至有不少地区以自治腾退的名义,无限制的扩大村民自治的范围,采用“帮拆”的方式拆除村民的房屋,究竟这些行为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及法院的认可,我们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原文去解释村民的相关疑问。

针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委会作出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并基于此采用帮拆方式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的原文内容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上述规定,收回宅基地的决定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虽然XX村曾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议,XX村委会、XX合作社作出了决定,但并未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该行为显已超出了自治事项范围,属借自治方式处理非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行为。本院现已否定了该决定的行政法律效力,XXX亦可针对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宅基地收回决定及后续的强制拆除行为以及相关的赔偿或补偿问题,进一步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基于此问题的《行政裁定书》原文内容如下:

项目的用地与征收拆迁工作应当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即使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议决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也应遵照执行;但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申言之,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

希望通过此文,能让村民们正确认识自治腾退的性质,认识到法院的基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