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诉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违法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强拆违法,驳回镇政府的上诉请求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784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本所段福惠律师、赵海峰律师代理的琉璃河镇李庄村唐先生诉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违法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琉璃河镇人民政府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由本所段福惠律师、赵海峰律师代理的琉璃河镇李庄村唐先生诉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违法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琉璃河镇人民政府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琉璃河镇政府与李庄村委会下发《公告》:琉璃河镇政府和李庄村委会拟于近期在琉璃河镇李庄村北十字路口东北角李庄村集体土地上实施“口袋公园”项目。请该地块所涉及范围内村民于2020年11月22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地上房屋及物品,逾期未清理的视为自愿放弃,琉璃河镇政府及李庄村委会予以拆除清理。2020年11月26日唐先生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李庄村北十字路口东北角的房屋及停车场被强制拆除。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琉璃河镇政府于2020年11月26日强制拆除唐先生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李庄村的建设的行为违法。

琉璃河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琉璃河镇政府虽否认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李庄村委会二审期间改称系村委会委托拆迁公司进行清理拆除行为,但均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故该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琉璃河镇政府承担。琉璃河镇政府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书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