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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要公布哪些村务信息?
村民对于本村的相关重大事务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其中,第五项当中,“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段福惠律师认为该项属于兜底条款,包含的内容比较宽泛,比如土地征收中,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情况;农转居中,村民社保的缴纳情况;房屋拆迁、腾退中,对村民的补偿安置情况等均属于应该进行公开的范畴。而实践中,这类村务信息,村委会往往不主动公开。
村务信息不依法公开的,村民如何救济?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本村明显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和意见箱。村务公开还可以采取广播、闭路电视、网络、刊物等辅助形式。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听取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意见,接受群众查询,并作好答复工作。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质询,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上述规定,有效保障了村民对于村务不公开行为的救济权利。而在段福惠律师代理的很多案件中,村民向乡镇政府或区县级政府反映后,有关人民政府并未进行调查核实,更未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未进行纠正。在这种情况下,段福惠律师建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确认相关人民政府不履行行为违法,并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开相应村务信息。这是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其实在每个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推动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