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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河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河县某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新河县某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占委托人的房屋进行项目建设,因补偿标准不合理、拆迁程序不合法,委托人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020年6月份,通向委托人房屋的道路被阻断,导致委托人一家无法正常通行,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
委托人认为阻断道路行为是以非法方式迫使搬迁,向新河县人民政府邮寄了《要求行政处理申请书》,请求其对违法逼迁行为进行行政查处。因一直未收到处理结果,委托人于2020年8月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20年11月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新河县人民政府在六十日内对委托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委托人一直未收到新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任何处理决定,违法逼迁行为仍在继续。
难道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就没有执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委托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根据以上规定,邢台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新河县人民政府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委托人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提出责令履职申请,这不仅是维护法律权威,更是维护行政权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