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房山区法院确认琉璃河镇强迁违法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23 | 1032 次浏览 | 分享到:
6月18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拆除决定书违法。

6月18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拆除决定书违法。

案情介绍

1988年原告从村经济合作社租赁了一块荒地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在荒地上种植了果园,由于土地贫瘠,再加上果树寿命周期的限制,果园生产经营困难。2013年原告开始转型,从种植业逐步转为养殖业,并建设了涉案建筑设施用于生产经营。

2020年10月15日,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原告的建筑物未经规自审批许可,属于违法建设,限原告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原告不服该《限期拆除决定 书》,提出行政复议及诉讼。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在〔2020〕9 号限拆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被告即作出被诉拆除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涉案建筑物已被强制拆除,被诉拆除决定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本院应予确认违法。

法院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