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北京西红门镇18家企业腾退获得理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25 | 13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无论是城市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必须取得征收决定或房屋拆迁许可证,寿宝庄村的腾退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针对违法腾退行为,段福惠律师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反应,同时调查收集了大量政府信息和违法腾退的证据。 

一、案情介绍

2012年2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保庄村民委员会发布《告知书》,告知经村民代表讨论,全票通过了在“工业大院”实施拆除腾退工作决议,并告知了腾退范围、腾退时间以及补偿办法。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按建筑面积均价500元/平方米,对有营业执照的实际经营者按照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该工业大院有百余经营者,来自全国各地,均持有合法经营手续。寿宝庄村委会把土地承包给了一个叫北京市兴达顺回收站的单位,该单位又转租给实际经营者。腾退开始后,工业大院治安混乱,有无业游民在大院寻衅滋事,与工人发生纠纷,警方竟然拘留了七八位工人。有些商户的水电被掐断,高音喇叭车在院里循环游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无奈之下,18家公司委托了段福惠律师,多数是生产经营服装的,也有经营仪表的,还有商贸公司,当初均是当地招商引资进驻的企业。这些企业投资巨大,办公楼和厂房建设的非常好,腾退方的补偿方案无法弥补商户因腾退造成的损失,所以未与腾退方达成补偿协议。

二 、腾退方动用各种力量逼迫搬迁

工业大院里的经营者除了遭受着停水、停电、噪音的困扰,一些政府部门也接踵而至,纷纷作出各种行政处罚决定。

1、西红门镇人民政府认定腾退范围内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对各家公司均作出了京大西强拆字第【2012】第x号强制拆除决定书。

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认定某些商户属于无照经营,作出了《责令停止无照经营通知书》,并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3、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一些经营者用工违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作出京兴人社监罚字(2012)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罚款。

很显然以上都是腾退方动用政府部门力量给经营者施加,迫使其无法继续经营,达到逼迁的目的。

三 、见招拆招,各个击破

                                    ——针对违法逼迁,一一提起法律救济程序。

段福惠律师代理18家公司,分别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强制拆除决定。对于《责令停止无照经营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分别向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之后,又提出了详细的代理意见。同时针对违法腾退问题要求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发律师函给主管部门,最终使得这些行政处罚行为未执行。 

四 、通过协商,获得了理想的补偿

由于腾退方的计谋无法得逞,不得作出妥协,约谈18家经营者,通过谈判,最终房屋重置成新价由最初的每平方米五百元提高到每平方米两三千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每平米三百元提高到每平方米近两千元。经营者均获得了理想的补偿。

五、律师说法

1、强制拆除决定书中“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违反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由此可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在已对《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诉讼的前提下,须停止执行。

故“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在实体上、程序上还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2、寿保庄村民委员会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拆迁腾退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拆除腾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涉及房屋征收的,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用地单位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同时在该办法的第二十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从上述规定上看,无论是城市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必须取得征收决定或房屋拆迁许可证,寿宝庄村的腾退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针对违法腾退行为,段福惠律师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反应,同时调查收集了大量政府信息和违法腾退的证据。 

3、寿保庄村民委员会制定的补偿办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寿保庄村民委员会制定的补偿办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补偿价格明显过低,远远低于我们的实际受到的损失。村委会制定的补偿办法按照均价5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该价格对于建造同类型的房屋成本价都不够。房屋的装修损失以及搬迁损失也未予考虑。是不合法、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

把腾退方的违法行为纳入法律程序当中,进行司法审查,腾退方及相关政府部门才会有所顾忌,最后不得不作出妥协,提高安置补偿条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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