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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赵海峰律师
纵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宅基地权益成为了最为引起关注的焦点。与原实施条例相比,更是将“农民”逐步用“村民”代替,从而解决了诸多实践中将农民户口作为享有宅基地权益唯一标准的狭隘观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宅基地”三字共出现现十五次,“村民”二字出现二十次,而原条例中,这两个词均未出现。
新时代农村深化改革已经被多次重点推进,新出现的词聚焦了目前的社会关注,更明确的保护了村民的权益,指明了改革发展的方向。
“四个禁止”绝对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为关注的焦点
禁止强制流转;禁止违法收回;禁止强迫搬迁;禁止将退出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对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定理由、程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通过确立四个禁止的方式,进一步对实践中侵害村民宅基地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要求。
实践中,不少地方采用各种偷换概念的方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侵害了村民的宅基地权益。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以后,村民的宅基地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全面保护,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