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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当事人购买涉案房屋,并实际居住多年,该房系其唯一住房,其户籍所在地亦在该房,而行政机关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当事人的上述主张,且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有权机关并未确认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亦有类似房屋已由房屋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故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涉案房屋损失予以赔偿,并无明显不当。
案件背景:
涉案房屋系陈志先于1998年从原新民市建设局购买。陈志先主张其已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10多年,该房系其唯一住房,其户籍所在地亦在该房,而新民市政府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陈志先的上述主张,且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有权机关并未确认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亦有类似房屋已由房屋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具体情况,参照《新师附小南侧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涉案房屋损失予以赔偿,并无明显不当。对陈志先安置50平方米房屋、赔偿租房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经营损失等诉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陈志先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想了解具体案情,请查询“(2020)最高法行申11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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