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委托人作为当地招商引资企业入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的工业区,建设了厂房及办公用房。2018年为实施新的规划,将该地块划入腾退范围。2021年7月,通州区宋庄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委托人厂区内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委托人不服以镇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委托人认为:该地块规划的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委托人亦是根据工业区的整体规划及工业用地建设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已经尽其所能履行了相关手续,由于非因委托人过错导致缺乏手续,涉案建设符合规划不应认定为违法建设。
委托人正是基于对当地投资环境的信任才进行投资办厂,并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案涉建筑物亦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建设。
2021年9月6日,复议机关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因涉案建筑已被拆除,确认违法。委托人通过行政复议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均获得了支持,为全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