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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年初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1〕2号),本文结合办案实践分析该通知的现实意义。
办案实践中,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经常遇到区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三五年之后(甚至有的项目拖延近十年)才针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所有权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对此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房屋征收工作无限期拖延。
这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有的项目因少数人滞留导致回迁房项目无法正常开工建设,导致早期签协议的被征收人将无法按时回迁的原因归结于滞留户。本来和谐的邻里关系被打破,滞留户遭受巨大的压力,因征收人的不作为,导致自己面临的困难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
同时也面临着评估报告的有效期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这必然带来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的问题,而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此作出规定。因项目拖延时间太久,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很大,再加上已经有很大一部分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及“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基本要求,导致征收工作更难开展。
2021年年初,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北京市各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