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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已经于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此次改革明确了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尤其针对基层法院与最高院的工作重点进行了调整:将部分一审由中院管辖的案件下沉至基层法院,基层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最高院定位于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4月1日开始实施。需要结合这两个《若干问题的规定》才能全面把握此次发布的《试点实施办法》的核心要义。
在《若干问题规定》将大部分原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下沉至基层法院的基础上,《试点实施办法》进一步将部分案件下沉至基层法院,并直接规定对高院作出的判决,原则上直接向高院申请再审,提高了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门槛。
在此背景下,对疑难案件如何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试点实施办法》第11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直接聚焦于以下这种情形:对高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无异议,仅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
参考近年最高院作出的经典再审案例,如: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的再审裁定;公房承租人变更的起诉期限适用最长为二十年的再审裁定;依据超期评估报告作出征补决定有违公平补偿基本原则的再审裁定......
仔细剖析这些案件,在再审阶段,已经不存在事实、证据方面的争议,核心的争议在于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所以,此次改革并不会减少类似经典裁判。
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对再审申请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申请人更精准地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结合在一起,分析出原审中的法律适用的错误。
综合分析,《试点实施办法》提高了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要求,更有利于最高院从繁杂的具体案件中腾出精力,集中于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更有利于及时作出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