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房承租人被拒,可以通过“民告官”行政诉讼解决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0-13 | 766 次浏览 | 分享到:
结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问题进行了解读,得到了广泛关注,也有不少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反馈,自己在变更公房承租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本文结合段福惠律师成功办理的北京市二环内的一个变更公房承租人案例进行相关维权程序解读。

本所曾结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问题进行了解读,得到了广泛关注,也有不少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反馈,自己在变更公房承租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本文结合段福惠律师成功办理的北京市二环内的一个变更公房承租人案例进行相关维权程序解读。

变更公房承租人被拒,可以通过“民告官”行政诉讼解决

 

【案件背景】

委托人王女士的母亲在北京市二环内承租了一套公房,王女士在此房屋出生并长久居住。

王女士的母亲去世后,房屋被不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其他亲属占有,且拒绝王女士使用。王女士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房管部门拒绝变更,主要理由有两个:①其他亲属不同意;②经调查王女士未与原公房承租人共同居住满两年。

而实际上,拒绝理由中的“其他亲属”户籍并不在涉案公房,不属于应当征求其同意的法定亲属范围。王女士出生于此,如果说不满足与她母亲共同居住满两年,违背了基本的事实逻辑,而且熟识的多位邻居证实“王女士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远超两年”。所以,这只是房管部门感觉存在家庭纠纷,不愿因此而“惹事”的一个借口。

在申请被拒且陷入僵持状态后,王女士开始寻求法律救济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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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适格的被告及诉讼方式】

在目前的直管公房管理格局下,公房承租人一般都是与房管所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而实际上,各房管所受区(县)政府的委托从事公房管理的具体事务。所以,当产生纠纷时,区(县)政府为案件的适格被告,而不是办理具体事务的房管所。

王女士以区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职责为由,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房管部门作出的不予变更公房承租人的答复,责令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区政府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决的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4583号)。

变更公房承租人被拒,可以通过“民告官”行政诉讼解决

 

【法院判决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的原因】

看到此判决结果,好多关心此案的人难免产生疑问,为什么法院不直接判决责令限期变更公房承租人,而是让被告重新处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当判决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主要审核了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撤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能跨过行政机关的执法权而作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