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不能以旧村改造为名实施预征收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0-20 | 11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判决认定村居委会受区政府委托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

【最高院观点】
是否存在行政委托关系,一是要看行为的内容是否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性质;二是要看受益主体是否惠及社会公众,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两者同时具备即属于行政委托,而不是说只有行政机关以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委托的,才存在行政委托关系。

本案中,某村的旧村改造项目是在区政府主导下,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工程项目,内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某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确实可以改善被拆迁村民的居住条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市,尤其是区拆迁范围及周边普通民众的生活环境,且旧村改造拆迁整合后腾挪出来的集体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体为区政府。
因此,判决认定村居委会受区政府委托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
同时,区政府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之前,以旧村改造为名实施预征收,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超越职权、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规定,

【基本案情】
林某为河北某市某村的村民,并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市里进行旧村改造,林某的房屋在改造之内。
由于未达成补偿协议,林某的房屋被村委会强制拆除。
林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由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至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未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未在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后实施强制拆除,一、二审判决均确认该行为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是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职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该项权力,判决确认区政府拆除林建国房屋的行为违法。

区政府申请再审称:林某的房屋被拆除,并非区政府所为,是某村进行旧村改造实施的强拆行为。区政府也没有委托村委会拆除林某的房屋。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再审或者提审本案。

 


如果想了解具体案情,请查询“(2020)最高法行申3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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