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买断获得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一审判决:撤销限拆决定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1-03 | 82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5年,房山区的H公司从窦店资产经营公司以企业破产买断的方式获得了六千多平方米的建筑物,案涉房屋建造于1980年代,H公司根据需要进行了部分改扩建。2021年7月,被告窦店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张先生(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房山区窦店镇的砖混彩钢建设(2300平米)属于违法建设,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基本案情】

2005年,房山区的H公司从窦店资产经营公司以企业破产买断的方式获得了六千多平方米的建筑物,案涉房屋建造于1980年代,H公司根据需要进行了部分改扩建。2021年7月,被告窦店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张先生(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房山区窦店镇的砖混彩钢建设(2300平米)属于违法建设,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企业买断获得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一审判决:撤销限拆决定

 

【办案进程】

接受委托后,段福惠和赵海锋律师第一时间起草行政起诉状,代理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并通过律师函的方式明确告知被告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得拆除案涉建筑物。在开庭前,根据案件的复杂历史因素,向法院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代理人认为:涉案房屋建造于1980年前后,当时尚未开始实施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同时,鉴于被告是窦店资产经营公司的唯一股东,原告的投资建厂行为亦存在着信赖利益保护。

【一审判决:撤销限期拆除决定】

2021年10月27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京0111行初470《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在未查清涉案建筑物建设时间、形成历史、径行对其作出被诉限拆通知,属认定事实不清,法院不予支持。另被告未按照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保障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未依法向原告送达被诉限拆决定,构成程序违法。综上,被诉限拆通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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