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委托人起诉确认以“拆除危险房屋”名义强制搬迁违法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1-16 | 9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告认为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已列入拆迁范围,而该项目既未取得拆迁许可证,也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原告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被告以房屋解危为由进行强制搬出,属于滥用职权逼迫原告拆迁的行为。

本文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征拆业务部

2021年11月17日14:3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由本所段福惠律师代理的大兴区委托人起诉确认街道办以“拆除危险房屋”名义强制搬迁违法一案。

原告:大兴区车站北里居民

被告:大兴区林校路街道办事处

诉讼请求:确认以“拆除危险房屋”名义强制搬迁违法

大兴区委托人起诉确认以“拆除危险房屋”名义强制搬迁违法

 

【基本案情】

原告的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车站北里,并持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商品房,原告一直在此居住。

自2017年11月份开始,为实施车站北里棚改项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原告房屋所在区域实施腾退工作,原告认为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法采取房屋征收的方式实施拆迁,以腾退的方式进行项目实施,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合理,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街道办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原告居住的楼房属于危险房屋,2020年8月,区住建委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委托人搬出,作出《责令限期搬出决定书》。

2020年12月大兴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被告作出了涉案强制搬迁行为。

大兴区委托人起诉确认以“拆除危险房屋”名义强制搬迁违法

 

原告认为: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已列入拆迁范围,而该项目既未取得拆迁许可证,也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原告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被告以房屋解危为由进行强制搬出,属于滥用职权逼迫原告拆迁的行为。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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