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2-01 | 6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原则上应当是现房,并具备合法审批手续;安置用房的市政配套设施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使用条件。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有些项目,被拆迁人的房屋已经交给拆迁人拆除了,但是安置房却迟迟不交付,未竣工,甚至时隔数年尚未开工建设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被拆迁人一直流离失所,无法按期回迁。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原则上应当是现房,并具备合法审批手续;安置用房的市政配套设施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使用条件。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安置房屋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是期房作为安置房,需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方可用于拆迁安置。

实际案例中,很多拆迁协议中,对于安置房的约定非常笼统,对被拆迁人非常不利,被拆迁人主张权益时非常被动。选择现房安置的,风险比较小。

如果选择期房作为安置房需要哪些注意事项呢?

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要约定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交房时间,交房条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一旦拆迁人违约,以后的法律救济有了合同依据,对被拆迁人也是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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