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以审计未通过为由拒绝履行拆迁协议成立吗?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1-17 | 89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人签了含有类似条款的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反而以协议未审计通过,协议未生效为由拒绝履行协议。这种理由成立吗?

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我们经常能看见这样的表述: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经会计机构审核出具审计报告后X个工作日后将房屋征收补偿的总金额支付给乙方。

有人签了含有类似条款的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方反而以协议未审计通过,协议未生效为由拒绝履行协议。这种理由成立吗?

拆迁方以审计未通过为由拒绝履行拆迁协议成立吗?

 

其实,这种约定是甲方支付补偿款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合同履行的程序及期限,而非合同生效的条件。

我代理的一个案子,合同中约定,通过审计后15个工作日后支付补偿款,但直到乙方的房屋被征收方拆除后,征收方并未通知乙方审计情况。也未向乙方出示或送达过审计报告。而乙方的房屋在该补偿协议签订前就被强拆。房产证也已经交给了征收方,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退一步讲,即便没有拆迁公司的盖章,该征收补偿协议也是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基于上述规定,甲方也应该履行其合同义务,向乙方支付征收补偿款。拆迁审计的存在,应当是为了督促征收方依法完成征收补偿工作,为了给国家和被征收人的利益上一道保险。绝不是拆迁方用来哄骗被拆迁人签字搬迁的道具。

如果都以审计未通过拒绝履行合同,那么征收协议就成了骗取被征收人的手段。

所以拆迁方以审计未通过为由拒绝履行拆迁协议是不成立的。

但是作为被征收人的乙方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先把房子交出去,等甲方支付给你了补偿款后,把应得的安置补偿利益拿到手以后在交房,以防对方反悔而使得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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