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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中,拆迁方与拆迁户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在协商不成,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突然给拆迁户送达立即停止使用通知,责令搬出通知等类似文书。这是为什么呢,真的是因为被拆迁的房屋是危险房屋吗?
其实,设立危险房屋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之规定,有权申请危险房屋鉴定的主体通常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我代理的一个案件,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的危房鉴定。拆迁现场周围人烟稀少,就剩她这一户没有搬走了,平时并无其他人在附近经过,根本不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也就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街道办事处也不具备为公共利益申请房屋危险性鉴定的主体资格。这是有权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问题。
下面说一下有权进行危房鉴定的机构资格问题。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只有经过备案的机构才有资格进行危房鉴定。其他各省市也有类似规定。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要履行哪些程序呢?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经过鉴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房屋拆迁中遇到的基本都属于第四类,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整体拆除,其本质是逼迁的手段。
我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就像刚才所说的那个案子,拆迁办先把门窗给卸掉,拆除隔壁房屋时故意损坏墙体,最明显的一个是,拆除楼上房屋时故意把地板损坏,然后把楼下的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
危险房屋管理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在拆迁中,一些部门滥用该权力,实施逼迁。
所以当你遇到以拆危代替拆迁时务必要及时行使救济权利。不要等到房屋被拆除,那时候就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
就像我代理的这个案件一样,收到责令搬出决定后,就进行了起诉,法院认定责令搬出决定违法,撤销了该决定,使得拆迁方的逼迁行为破产,不得不回到谈判桌上,通过协商,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