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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法建设的拆除程序,法律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时,都给一个履行期限,比如说收到本决定后,在15日内限期拆除。当事人在15内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下一步再作出一个强制拆除决定。
而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强制拆除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三条 强制执行的时间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手段要合法。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