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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系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南玉河村村民,该村通过了《上庄镇南玉河村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工作实施细则》,并以此为依据拆迁原告的房屋。
原告认为,该《腾退实施细则》,其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且程序不合法。
首先,自治腾退也不在村民自治的权限范围内。根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国家公权力职权范畴。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无权对本村宅基地进行收回。
其次,根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中,如果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由区住建或房管局进行裁决,裁决生效后,由区住建或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针对村民的房屋,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有强制拆除的权利,任何组织均无权进行强制拆除。
但是该村通过的《腾退实施细则》规定,在腾退公告规定的腾退期限内,腾退人与被腾退人不能达成腾退安置及补偿协议的,自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经腾退人书面申请,由上庄镇司法部门负责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
调解意见书送达双方后15日内仍不能达成腾退安置补偿协议的,由南玉河村村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原则的规定对被腾退人实施帮助腾退、协助腾退或强制腾退。
原告认为,镇司法部门并没有从事腾退补偿调解的法定职权,此规定的目的就是让无执法权的村民自治组织获得强制拆除未签约户的房屋的权利,明显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