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细化的征地程序您清楚吗?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2-22 | 542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在执行层面不断细化,在实施层面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定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补偿村民,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这说明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在执行层面不断细化,在实施层面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定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补偿村民,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
条例要求地方应当落实土地补偿费等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得到了进一步保护。
条例明确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由此可知,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在执行层面不断细化,在实施层面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农民朋友们多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知法,懂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