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被依法撤销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29 | 65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中,通过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昌平区政府核发的被复议土地所有证所指向的土地范围内,存在武警部队拥有所有权且第五支队拥有使用权的涉案房屋,按照前述房地一体的原则,第五支队亦应当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经济合作社既不认可第五支队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亦不认可第五支队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对第五支队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对于包括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在内的相关土地的权属,确实存在争议,昌平区政府依法应不予登记。

案情介绍
位于昌平北七家镇面积约445亩的土地。土地利用现状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五支队(以下简称第五支队)。2012年11月30日,昌平区北七家镇西沙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合作社)申请土地初始登记,2012年12月28日,昌平区政府为经济合作社核发了京昌集有(2012)第00437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以下简称被复议土地所有证),涉案北七家镇军事训练基地包含在这个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土地范围内。
但是,在1990年12月5日,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已经对涉案北七家镇军事训练基地内的农场向第五支队核发了军武字第00063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407间、建筑面积6161平方米,以下简称63号房产证),对修理所核发了军武字第00064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52间、建筑面积784平方米,以下简称64号房产证),所有权性质均为军产。其中,63号房产证所载房产在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土地范围内。
第五支队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市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据此,昌平区政府具有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法定职权。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本案中,昌平区政府向经济合作社核发的被复议土地所有证的土地范围内包含了第五支队的军产房屋,造成土地登记的权属不清,不符合权属来源清楚的登记条件,因此,昌平区政府核发的被复议土地所有证属于主要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决定撤销昌平区政府于2012年12月28日核发的被复议土地所有证。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这个案子:
因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上述房屋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第五支队代表武警部队应当对相应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该使用权的性质,也即上述房屋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第五支队主张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作为军产性质的房产,应当坐落于国有土地上,也即本案其代表武警部队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昌平区政府核发的土地所有证的行为表明涉案土地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对同一块土地不能同时存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权。且经济合作社也基于被复议土地所有证提起了要求第五支队腾退土地并支付使用费的民事诉讼。

关于被诉决定书撤销被复议土地所有证的处理是否合法
被复议行为系昌平区政府核发土地所有证的行政行为,故应当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复议土地所有证的作出是否具有上述可撤销因素进行审查。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土地登记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本案中,通过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昌平区政府核发的被复议土地所有证所指向的土地范围内,存在武警部队拥有所有权且第五支队拥有使用权的涉案房屋,按照前述房地一体的原则,第五支队亦应当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经济合作社既不认可第五支队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亦不认可第五支队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对第五支队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对于包括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在内的相关土地的权属,确实存在争议,昌平区政府依法应不予登记。在昌平区政府已登记并核发了被复议土地所有证的情况下,市政府认定昌平区政府核发被复议土地所有证主要事实不清并予以撤销,符合行政复议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