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12 | 642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不提起诉讼,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拆。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
欲了解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首先要知晓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补偿协议。征补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和救济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放弃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司法救济,可能会导致被强制拆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不提起诉讼,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拆。那时候就比较被动了,所以一定要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切勿超过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