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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前泥洼,属于丰台火车站配套市政工程的搬迁范围内。
近日,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搬出告知书》,认定原告房屋属于危险房屋,要求停止使用,搬出该房屋。
原告认为,原告及其家人一直在此居住生活,房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本不属于危险房屋。
被告作出的限期搬出行为违反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体认定错误,且程序违法。
现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已被列入项目建设范围,在原告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以房屋解危为由责令原告限期搬出,属于滥用职权的逼迁行为。
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