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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了,是否进行国家赔偿,这直接涉及到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可见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违法原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法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违法侵权,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以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为前提,而不是以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
我们知道,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一种类型,那么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强拆合法房屋的行为如果已经被法院确认违法,并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就应该进行赔偿。不能以其是否存在过错或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数额。
试想一下,如果是以过错为赔偿的归责原则,过错无非是故意和过失。
比如张三家的房屋被镇政府强拆了,镇政府辩称说不是故意的,是误拆,本来是拆李四家的,由于张三和李四家是邻居,房屋紧挨着,误以为张三家的房屋是李四家的呢,李四已经签了安置补偿协议了,所以对张三因强拆导致的损失不予赔偿。
因此,过错原则很容易使违法的行政机关逃脱责任,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所以,我国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违法了,不管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