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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不少房屋由于各种原因属于无证房屋。
其中北京的一个案子的案情是这样的:
房屋建于1984年前,处于拆迁范围内,由于与拆迁方就安置补偿未达成协议,街道办就以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为由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实施了强制拆除。
二审法院判决内容:
对认定此类建成时间较早、存续期间规划等管理规范发生变化的建筑物或构建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及决定如何处理时,行政机关应充分考虑建筑物或构建物的形成年代、法律规范变更情况、行政管理状况、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不能以未满足当前法定许可条件为由,一律认定为违法建设。
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亦应充分考虑对该建筑物是否可以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照现行法律规范补办手续、限期改正。
本案中,街道办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证据,仅有规自委向街道办出具的,主要内容为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函》。街道办未在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对涉案房屋的形成年代、法律规范变更情况、行政管理状况、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进行了调查,对能否采取强制拆除的处理方式之外的处理方式,例如要求相对人依照现行法律规范补办手续、限期改正等。
街道办仅以被拆除的房屋并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并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
因此判决强拆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