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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征收协议时,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以防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要审查征收协议的双方主体。
应当包括征收人、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的基本情况。
征收方是不是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人,有的是征收办,有的是住建局,有的是城市更新局。我所律师代理的武汉的一个案子,签订协议的主体是武汉某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另一方主体是被征收人,协议签订后,城市更新局不履行协议,根本不承认协议成立。理由是征收人城市更新局未盖章,经起诉,法院认定了协议成立,虽然结果是好的,但是也给被征收人带来一些麻烦,所以一定要看清楚另一方主体。
2、征补协议的内容是否齐备。
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或者定向安置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审查一下有没有遗漏,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具体,履行的话是否切实可行。
3、交房时间
协议签订后,一般都是征收方去盖章了,有的还要经过审计。这种情况下,一定拿到正式协议后再把房屋交出去。以防止房屋交出了以后,对方不给协议,到时候就非常被动了。
4、在签订协议时,做个全程的录像
以防止对方反悔。为以后的诉讼做好证据的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