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的评估报告,四个核心注意要点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01 | 594 次浏览 | 分享到:
评估报告在房屋征拆程序中对被征拆房屋价值的确定,关乎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合理的补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评估报告,一般是指评估师根据相关的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评估报告在房屋征拆程序中对被征拆房屋价值的确定,关乎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合理的补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时要认真对其中所载内容进行审查,以免合法权利受到损害。被征收人在评估报告的审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合理,是能否出具客观、准确的评估报告的前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多数决定、随机决定等方式进行选定。
因此,在征收程序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根据或参照上述规定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后进行确定,未与被征收人协商即确定评估机构的行为是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二、评估报告的签字
根据《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评估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在收到评估报告时,应对该报告中评估师的签字数量及是否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同时对签字评估师的是否取得相应资格及是否为他人代签等事实进行核实。
三、评估报告的期限
评估报告通常会载明该报告的有效期。
在征收程序中,一般应当以当时的市场价值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如补偿标准参考的是超过有效期的评估报告确定补偿金额则会可能与市场价格产生较大误差,进而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四、评估报告参照的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如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类似房地产的价格。
由此可见被征收房屋所属土地性质的不同,所参照的补偿标准也不同。因此被征收人应对评估报告载明的参照补偿标准进行确认,以免适用补偿标准错误造成损失。
引用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