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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京政发〔2022〕19号。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除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市行政复议职责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集中统一行使。
以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区司法局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自2022年7月1日起,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新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可以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征得申请人同意后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申请人坚持向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该部门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