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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朝阳区某乡某村,村民委会发布棚户区改造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工作指南,成立了腾退指挥部,由乡政府工作部门、村委会、某某置业公司、拆迁公司等单位共同成立。张某某的房屋位于上述腾退范围之内。
2019年1月20日,村委会张贴《告知书》,决定对张某某的房屋实施帮拆,本月25日前务必到拆迁公司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协议》,如逾期未签约,村委会将进行帮拆。由于补偿不合理,张某某未签订安置协议。这天房屋就被强拆了。
强拆后,张某某起诉乡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乡政府辩称房屋不是其强拆的,是村委会强拆的。于是法院追加村委会为第三人,村委会提交了一份《说明》,承认是村委会拆的。
于是,我所律师代理张某某起诉村委会侵权,请求村委会赔偿损失。庭审中,村委会又否认了系自己强拆的,当时提交的承认强拆的《说明》不知道是谁盖的章。称是腾退人某某置业公司拆除的,我方仅仅是协助该公司工作,通过的帮拆决议也是协助某某公司而作出,拆除行为与我方无关。如果原告有损失应该向某某公司主张。
看来村委会出尔反尔,想逃脱责任。
法院当然没有采信村委会的答辩意见。判决村委会承担侵权责任。在拆除过程中,未录像或公证,亦未对物品制作物品清单,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判决村委会赔偿张某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