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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我们知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等为村民所有。村民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也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费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这些费用的使用情况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数额、使用情况、收支情况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了解和监督。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4条规定: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而且上述情况信息属于村务公开的信息,如果不公开,村民可以请求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