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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依法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利,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确需收回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后才可以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并且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像房屋征收案件中,征收房屋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但应该给被征收人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
收回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对被征收人务必要进行合法、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能使土地使用权人因征收遭受经济损失。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一般应予批准。
我们居住的商品房还用自己申请延期吗?
是不用的。
《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土地采用划拨的方式无偿取得,收回这些土地不需要给予补偿。
对于经依法批准,已将拨划的土地作为资产出资的,应当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处理,切实保护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应当强制无偿收回。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报废的土地不再需要使用,国家可以将这部分土地收回。这一规定针对的是由政府出资、使用划拨土地的基础设施。
而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往往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这些基础设施即使报废的,土地使用权人仍有权享受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应当强制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