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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案件中,有些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
不提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后
房屋征收部门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
对于该裁定是否可以上诉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101条规定:
只有不予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以及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才可以提出上诉,仅限于这三类裁定。其他的裁定是不能提起上诉的。
所以对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是不能提起上诉的,一旦作出,经依法送达就是生效的裁定。
所以对一些行政决定,要及时行使救济权利,不要超期,否则就非常被动了。
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其他一些行政决定,比如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收到后在6个月向法院起诉或者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一旦超期,就无法救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