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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一般而言,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作为村集体成员的一项专属权利。但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不具有村民身份但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人能否对宅基地进行行政确权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时只有村民作为村集体成员才能取得拥有宅基地。宅基地确权是对既存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状态进行确认的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只有具有村民身份行政机关才能对其实际拥有的宅基地进行确权。
例外情况
由于历史原因,现实中存在着大量非村集体成员获得宅基地的情况,并且由于当时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非村民能否获得宅基地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现行的关于宅基地确权的相关规定对其生效前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由此可知,前述几种情况是非村民不能进行宅基地确权的例外,如不符合前述情况则无法进行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