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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补偿原则上
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及时、足额支付,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在补偿安置项目上
除了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还将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征收人法定义务,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第三,在补偿标准上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由根据原用途、结合年产值的倍数计算,变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除了考虑原用途,还要综合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且明确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注意:区片数量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因横向比较而产生矛盾,而且要控制区片间补偿标准的合理差异。
第四,在补偿安置方式上
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在补偿安置方式上,强调要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基础上,采用多样、灵活的方式,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在补偿项目上,明确规定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也应予以补偿。
第五,在费用保障上
为保障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明确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市、县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各项补偿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第六,在各项补偿费用的分配上
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