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 违法建设可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获得补偿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8-17 | 658 次浏览 | 分享到: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行政机关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进行随意改变,如确实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和废止的,应当对因此造成损失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补偿。

前言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行政机关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进行随意改变,如确实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和废止的,应当对因此造成损失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补偿。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孙某于北京市平谷区某村经村委会同意与该村村民张某和李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村内4.85亩土地转让给孙某用于开办养殖场。另外,涉案地块在转让前已经存在一些建筑,在之前同样也是用于养殖,孙某于2011年7月又在原有建设的基础上增建了部分建筑物用于经营养殖场。
在土地转让前,涉案地块即成立过养殖专业合作社,且村委会和镇政府均在该合作社的土地使用证明上进行过盖章确认。
2019年12月,镇政府向孙某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孙某在涉案地块中建设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违法建设,要求孙某在指定日期之前拆除该建筑,否则将对其予以强制拆除。
孙某对上述决定不服向平谷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平谷区政府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了复议维持决定。孙某对复议结果不服遂就本案以镇政府和区政府为被告向平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平谷区法院对本案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孙某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其建设养殖场经过了村委会同意,同时农业农村部门也作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认定,因此孙某对利用涉案建筑进行养殖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产生了合理信赖,该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镇政府在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过程中仅有一名工作人员,询问笔录中也并没有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字,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由于涉案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遂判决限期拆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驳回了镇政府的上诉。
确认违法的生效判决作出后,孙某可据此判决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