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强拆是合法的?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9-05 | 500 次浏览 | 分享到: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根据房屋性质确定为必须拆除的房屋

1、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在已经公布征收公告的范围内,进行抢建的房屋、建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鉴定为危房,且无法修补

必须依照法律拆除,并要做好相应的手续,拆除的时候要保证人身安全。

二、在拆迁征收中,合法强制拆除的房屋

1、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

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