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被强拆,建筑材料价值能否请求赔偿?

文章首次发表于:衡杓律师官方网站 | 作者:衡杓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9-13 | 84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违法建筑物被行政机关依法拆除后,建筑物的残值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至于在请求救济的过程中,能够获得赔偿数额的多少,一般司法机关会根据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建筑材料是否能够回收利用的残值以及和违法建筑物是否具有可分割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最终确定判决的赔偿数额。

本文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王汉

前言


违建一般指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情形下建设的房屋。
违法建设的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后,就建筑物本身价值,公民或法人一般无法通过国家赔偿途径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弥补。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赔偿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的价值一般不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合法权益的范畴,因此造成的损失也无法通过《国家赔偿法》进行救济。
然而,虽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自身的价值不具有合法性,但并不意味着建造该建筑物的材料、装饰、装修以及屋内家具、设备等财物也没有合法性,不能以建筑物本身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为由而将其救济权利一并剥夺,特别是在行政机关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物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形下,如在实施拆除行为前没有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夜间拆除或突击拆除等,一般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不必要损失,相对人可以请求获得赔偿。

相关案例

案例一:
青岛某模具公司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街道办对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该公司不服将街道办,诉至法院,请求就街道办的拆除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涉案建筑物是违法建设,但街道办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实施的手段和方式在客观上存在不当,造成了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的损失,故判决街道办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参考裁判文书:(2017)鲁行再14号
裁判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
闫某修建的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设,沈阳某区政府政府对该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闫某认为,区政府的强拆行为没有以合理方式实施拆除,造成其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不必要损失,将区政府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违法建筑物拆除后可得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的价值属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拆除造成该部分价值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参考裁判文书:(2016)最高法行申605号
裁判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


违法建筑物被行政机关依法拆除后,建筑物的残值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依法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至于在请求救济的过程中,能够获得赔偿数额的多少,一般司法机关会根据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建筑材料是否能够回收利用的残值以及和违法建筑物是否具有可分割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最终确定判决的赔偿数额。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