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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原告是北京市的城市居民,通过继承的方式合法取得了大兴区礼贤镇某村的宅基地房屋。由于该房屋年久失修,威胁到原告的居住安全,原告向村委会提交了房屋翻建许可申请,在履行了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四邻同意、在村内进行公示程序后,报被告审批,被告批准了原告的翻建许可申请。
获得翻建许可后,原告将原房屋拆除,开始按照许可的内容建设新房。由于在建房过程中遇到其他人的阻挠,导致工程停滞。
近日,被告作出《撤销房屋翻建许可的决定》,认为原告为城镇户籍,不是房屋所在村的村民,不能提供宅基地享有宅基地合法权利的证明材料,以此为由,撤销了房屋翻建许可。
原告认为,原告在申请翻建许可时,如实提供了自己为城市居民的身份信息,在申请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告撤销翻建许可时,并未考虑旧房已经被拆除的事实,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直接撤销翻建许可,使原告丧失了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利,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据此,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的前提是“没有批准重建”,也就是说,非农业户口居民如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批准重建”的方式翻建房屋。
本案中,被告已经作出了翻建许可的决定,原告对此具有信赖利益保护,在原告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更应当审慎的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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