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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段福惠律师接待了一位被征收人,此位被征收人来律所寻求帮助:
说和征收方谈好条件了,他也签了字,并且拍了照片。但是征收方并未签字,也未盖章。说好的十来天后就给他打征收款,已经过了好几个月了,还没有给他。
他找征收方讨说法。征收方一拖再拖,最后答复称房屋面积不对。有时征收方还说你这是公房,不应该和你签,应该和房屋产权人签。总之各种理由,就是不履行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成立吗?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各方都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这说的是什么意思呢?
具体到征收协议,一般情况下,是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双方都签名、盖章,合同成立。
如果一方没有签字盖章,把房屋交给征收方了,或者征收方把征收款打给被征收人了,对方也接受了,合同成立。不过这种情况,不好举证,打款收款还好一些,拆房这件事,如果征收方耍赖。不承认,取证就很困难。
所以要拿到双方都签章的协议或者是拿到征收补偿利益时再把房子交出去。
相关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