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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居民金某有一处合法房屋,该房屋位于海淀区苏州街站一体化棚户区改造项目之内。
2019年8月,在金某未签订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该房屋被征收实施单位拆除。金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海淀区政府针对涉案房屋所实施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
海淀区政府认为其未作出征收决定,并且强制拆除行为是征收实施单位所为,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故此次强拆行为其不负有法律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同时,参照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实施意见的规定,各区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该意见第五条“支持政策”第(四)“做好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中专门规定了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出台的289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289号文)同时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为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责任主体
综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实行征收,可采取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形式,上述规定也明确了,区、县政府是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所以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还是参考289号文确定的一体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均不能免除区、县人民政府应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和主体责任。
本案中,涉案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海淀区政府系该棚改项目的责任主体,也是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责任主体,征收实施单位是受海淀区政府委托负责承担包括涉案房屋所在地区在内的拆迁工作。
涉案房屋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系国有土地上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房屋,在相关主体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即被征收实施单位强制拆除,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征收补偿权益,被诉强拆行为应视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的行政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海淀区政府承担。法院判决确认海淀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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